本文探讨了针对Web3应用程序的监管框架,主张应集中于业务层面的监管,而非底层协议。文章分析了Web3与传统金融的不同,指出现有法规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并强调了去中心化技术的优势。最终提出有效监管需要重新评估现有框架,以便在支持创新和防止不当行为之间找到平衡。
_这是系列文章“ 对 Web3 应用进行监管,而非协议”的第二部分,该文章建立了一个 Web3 监管框架,以保护 Web3 技术的好处和互联网的未来,同时减少非法活动和消费者伤害的风险。该框架的核心原则是,监管应专注于商业,而去中心化的自主软件不应成为监管的对象。_
关于 Web3 监管,两个极端常常发生冲突。第一派主张对 Web3 进行全面扩展,适用现有法规。该团体忽视了 Web3 技术的关键特性,因此未能意识到与传统产品和服务相比,Web3 产品和服务在风险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失误使该团体主张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对待去中心化金融(DeFi)和中心化金融(CeFi),而缺乏细致的分析。相对而言,对立派则主张完全将 Web3 排除在现有法规之外。该团体忽视了许多 Web3 产品和服务的经济现实,并试图抛弃许多成功的监管框架,包括那些使美国资本市场成为全球羡慕的体系。
这两种极端观点虽然可能受到欢迎,但都经不起审视,并且都产生了糟糕的政策结果。
对 Web3 的正确定规制方法位于这两者之间。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种务实的 Web3 应用监管框架,遵循系列文章的初始帖子中确立的原则——即,Web3 监管必须仅适用于应用级别(即提供访问协议的用户面软件的企业),而不是协议级别(提供互联网新原生功能的去中心化区块链、智能合约和网络)。
简单来说:监管企业,而非软件。
由于企业可以调整应用以符合监管要求,而设计为全球可访问和自主的软协议则无法作出当地规制可能要求的主观判断。这就是为什么,在互联网发展史上,政府始终选择规范电子邮件提供商(例如 Gmail)等应用,而不去监管像电子邮件这样的一种基本协议(即简单邮件传输协议或“SMTP”)。可能带有主观性的、冲突的全球法规会妨碍协议之间的互操作性与自主性,使其变得毫无用处。
在过去几十年互联网的爆炸性增长中,规范应用而非协议一直有效地服务于公众利益。尽管 Web3 技术的传播为规范互联网的挑战增添了一层复杂性,但 Web3 应用监管框架并不需要在协议级别解决非法活动的问题。我们并不因为电子邮件可能促进非法活动而监管 SMTP。但 Web3 监管框架的提案必须能够通过降低非法活动的风险、提供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以及消除与政策目标相悖的激励来实现政策目标——这一点在应用级别上做到最为有效。
我们认为,Web3 应用监管的框架应专注于三项相互关联的因素:
基于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大致代表该监管框架的起点——注意到任何监管的最终范围和适用将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而有所不同: 使用初始原则的方法,让我们更详细地探索每个领域,以更好地理解规则应如何、何处以及为何适用于 Web3 应用。
一种流行的口号是“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规则。”换句话说,监管应当保持一致。这看起来在直观上适合许多表面上类似于 Web2 或其他传统产品和服务的 Web3 应用。然而,经过仔细检查,可以明显看出,由于 Web3 应用和协议具有不同的功能和风险特征,这种口号在 Web3 中通常难以适用。因此,我们必须关注特定监管的政策目标,以了解这些不同的功能和风险特征是否需要对 Web3 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
单一监管可以满足多种不同的政策目标。合法的目标可能包括: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促进创新、推动资本形成和资本市场效率、鼓励(或不幸地说,抑制)竞争、保护国家利益等。然而,有时监管未能实现其目的,甚至不具备合法目的。这可能是因为特定的法规过时、适用范围超出其原意、产生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或者实施该法规会否定其希望规制的技术的价值。在这些情况下,继续实施某一监管可能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或者,这就是单纯为了监管而进行监管,二者都不可接受。
一个历史例子可以明确这一观点。1865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机车法案》,要求道路车辆在城市中的时速不能超过两英里,并要求一名男子在其前方走动,挥舞红旗。虽然在汽车不普及、行人广泛的时代,这项法案或许是适用的,但如果在今天强制执行,这项“红旗法案”对有效发展的交通经济将是荒谬和极具破坏性的。汽车技术、道路基础设施、偏好的交通方式以及规制车流的协议进步使得该法案变得过时。鉴于 Web3 所代表的技术进步,任何一刀切的监管方法都如同《机车法案》一般迅速变得过时,且很可能立即失效。这将严重削弱监管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协议的监管——而非 Web3 应用——同样会导致荒谬的结果。就像汽车能够实现更快速的出行,Web3 技术所促成的新计算范式增加了原生互联网功能的新形式(例如,借贷、借款、交换、社交媒体等)。在互联网上即时转移价值的能力是一种非常强大的原语,而这种能力仍处于起步阶段。如果监管者对 Web3 协议施加主观的、全球冲突的监管(例如:限制交易某些非客观特性如证券或衍生品的资产,或审查某些类型的言论),合规将迫使开发团队经历不可能的“再中心化”过程,以创造治理指令和控制的假象。尽管寻找中央控制和责任的监管动机可以理解,但区块链协议治理通常是全球分布式和去中心化的。假装不是这样,或者强迫这样的治理去中心化,势必适得其反,削弱了使 Web3 协议一开始就能正常运作和有用的特性。
为了真正实现“技术中立”,监管不应破坏其试图规制的技术。这就是为什么规定只适用于 Web3 应用是根本性的,因为它们由企业运营并能够遵守主观的规章制度,而底层协议本质上是软件且无法无效。为了保持基础层的功能,类似的论点还可进一步应用技术堆栈的更低层(例如验证者、矿工等)。使技术价值毁灭的监管不如说是反技术主义。
你可以在无权限系统上构建有权限系统
你无法在有权限系统上构建无权限系统
除非整个社会 100% 确定永远不需要无权限系统,单凭这点,你需在下层保持无权限
— 6529 (@punk6529) 2022年12月11日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一大关键益处,具有重要的监管意义。批评者常以去中心化为借口,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确实是现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考虑一下 CeFi 和 DeFi 之间的区别。在 CeFi 的世界中,许多法规旨在消除信任金融中介的风险。目标是减少每当有人必须信任另一个人处理他们的资金或资产时就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欺诈风险。(参见:FTX、Celsius、Voyager、3AC、MF Global、Revco、Fannie Mae、Lehman Brothers、AIG、LTCM 和伯尼·麦道夫。)在 DeFi 的世界中,传统金融服务被解除中介,没有需要信任的中介。因此,在真正的 DeFi 结构中,区块链技术所赋予的去中心化、透明性和无信任的特性消除了许多 CeFi 法规旨在解决的风险。通过消除信任中介的必要性,DeFi 能够使用户免受 CeFi 中许多长期存在的恶性行为的影响,并且表现得比任何在 CeFi 中自我监管或公共监管体系要好。换句话说,将 CeFi 的“红旗法案”应用于 DeFi 是没有意义的,或:
不会邪恶 > 不要邪恶
— cdixon.eth (@cdixon) 2021年12月13日
因此,将 CeFi 法规广泛应用于不提供中介类服务的去中心化 Web3 应用是没有逻辑的。此外,任何监管干预都可能适得其反。监管干预将妨碍 DeFi 客观上去实现许多金融法规寻求的合法政策目标,如透明性、可审计性、可追溯性、负责任的风险管理等等。对这种监管的抵抗应是坚定的。
不过,在金融服务领域,由于潜在的政策目标多种多样,很难完全排除所有监管。考虑一下美国证券法下“经纪自营”(BD)法规与美国商品衍生法下的“介绍经纪”(IB)法规之间的区别。例如,BD 法律的一个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免受具有中介特定的固有风险。这与 IB 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IB 法律下,CFTC 关注冲突利益如何可能导致中介没有实际控制投资者资产的情况下影响交易。尽管 Web3 技术的去中心化显然消除了 BD 法律中对保管特性的需求,但单凭这一点可能仍无法消除对 IB 法律的需求,特别是在 DeFi 应用代表用户做出决策(如路由交易)时。
接下来考虑限制证券和衍生品在美国的交易和销售的法规。这些法规有许多目的,其中一些并不因去中心化或 Web3 技术而消除,包括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法规。在集中的和去中心化的商业和技术都适用相同风险和考虑的情况下,默认的立场可能是,在没有更重要的政策目标来证明不同规则的情况下,规则应保持一致。例如,很难主张一个中心化的企业(如像 Coinbase 这样的中心化交易所)应被禁止从证券和衍生品交易中获取佣金,而另一个促进访问去中心化基础设施的企业(如提供访问像 Uniswap 这样的去中心化交易协议的盈利网站)被允许在这些相同类型的交易中收取佣金。这种监管框架可能会使使用去中心化协议的企业相比中心化交易所获得显著的竞争优势,并导致监管套利。因此,这种不同的做法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政策目标来证明,例如促进去中心化创新(如我们后面细述的)。
上述例子只是涉及可能适用于 Web3 应用的广泛法规的冰山一角。然而,从以上的例子可以明显看出,有效的监管应具有明确而相关的目的、适当的范围和积极的效果。像上述那些分类和分类问题是分析的基础:必须从细节上了解 DeFi 如何运作。每一个真诚的监管者在开始他们的区块链学习旅程时学到的就是,传统金融和区块链金融之间的表面命名相似性遮蔽了深层的操作、组织和功能差异。
某一特定 Web3 应用的特征建立了该应用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在确定监管应在何种程度适用时起着重要作用。例如,许多 Web3 应用可能并不完全无信任,因为它们保管用户资产、中介用户的交易和/或向用户市场或展示某些资产、产品或服务。具有这些特征的应用最可能需要监管,因为它们更有可能向用户引入传统中心化风险,或者如果不进行监管,可能与政策目标相悖。除了引入中心化风险的特征外,Web3 应用的两个重要特征在 Web3 技术未消除监管目的的情况下也具有监管意义。这是(1)该应用是否由企业盈利运营,以及(2)该应用的预期 主要目的 是否是促进被规制的活动(即,它的主要目的是否合法或非法)。我们将在未来的文章中分析许多额外因素,但现在这两个因素是较好的切入点。
在 Web3 技术未消除监管目的的情况下,无论 Web3 应用是否使用真正的去中心化协议,如果它由一家企业盈利运营,则强烈的现有假设认为该企业应受到监管。首先,应用由企业盈利运营这一事实可能使用户面临某些风险。例如,如果该应用促进某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则运营方从这些交易中获利可能会产生固有的利益冲突。其次,如果不适用该监管,且未能禁止企业因促进该监管想要阻止的非法活动而获利,则该监管可能在有效上激励对这种非法活动的促进,并可能导致这种活动增加。例如,允许企业在非法交易代币化证券或衍生品中收取佣金,可能会导致这种非法交易增加,这背离了此类法规的政策目标(即减少这种交易的普遍性)。帮助和怂恿法以此为中心原则。
尽管如此,对于为盈利而运营的 Web3 应用,更灵活的监管方法可能是合理的,因其带来的 Web3 技术的好处。特别是,Web3 的去中心化协议增加了互联网的原生功能,并且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因此实质上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类似于 SMTP/电子邮件)。对为盈利而运营的 Web3 应用采取灵活的监管方法可以推动这些协议的增长,提高开发水平,甚至通过运营盈利应用为开发者自我资金提供此进展的机会。相反,过于繁重的监管准入门槛或监管规模经济将对该技术的潜能发挥产生消极影响。要求开发者在过于繁重的体制下注册,或在提供访问去中心化协议的前端网站时获得代价高昂、耗时的许可证,可能会对美国的 Web3 创新产生扼杀效应。因此,有强烈的公共政策论点支持,在 Web3 应用尚处于发端阶段时,将其保护在繁琐的监管之外,以激励美国 Web3 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可用性。
当 Web3 应用不是由盈利中的企业运营时,宽容的案例则更为有力。例如,许多 Web3 应用实际上充当公共产品——也就是说,作为与去中心化协议交互的纯粹非保管的通信和/或共识软件。这些 Web3 应用可能没有上述担忧,因为如果没有人获利,则激励利益冲突或鼓励运营方促进非法活动的可能性更少甚至没有。正如前面所述,任何 Web3 应用监管框架的目标应当是降低和消除非法活动的风险,而不是消除其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在 Web3 应用不是由盈利业务运营时,应尽量抵制繁琐的监管,因为这样的监管将削弱在美国促进创新的重要政策目标。
即使 Web3 应用不是由盈利企业运营,其底层目的在监管上也可能重要且有重大意义。如果该应用是专门为促进其他规定活动而构建的,则对其应受监管有良好的预设。例如,许多这样的应用基于这一依据可能已经受监管,即使它们只是展示区块链信息并辅助用户与这些区块链通信的前端网站。举个例子,通过其执法行动,CFTC 过去曾确定某些通信系统被认定为 派生品执行设施(“SEF”),因此适用于某些法规。CFTC 发现,这些通信系统由一个集中实体管理,专门用于交易衍生品,并提供了满足 SEF 定义的增强功能。然而,重要的是,其他具有 SEF 功能的类似通信系统未被认定为 SEF,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因为它们并非为了促进衍生品交易而构建的,尽管在这类通信系统上发生衍生品的交易。
基于这些 CFTC 的例子,可以期待针对特定为衍生品交易协议构建的前端(例如,备受指责的 Ooki 协议)与允许无权限上架和交易任何数字资产的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前端(例如 Uniswap 协议)之间存在不同的监管对待,而简单的区块链浏览器(如 Etherscan)应该获得最大程度的宽容。这种不同的监管处理是合理的,因为 Ooki 的前端的主要目的被指控是促进非法交易,而 Uniswap 和 Etherscan 的前端的主要目的则是促进本质上合法的活动。
然而,即使在一个专门为促进其他规定活动而构建的应用案件中,将该应用豁免于繁重监管制度仍可能符合公共利益。例如,如果有关数字资产的交易在美国将被规范,并要求所有交易所注册,则有合理理由认为,该监管的整个范围不应扩展到旨在为用户提供访问去中心化交易协议的专用构建的应用(假设它并非出于盈利目的或尚处于开发的早期阶段)。特别是,该协议的去中心化性质及应用特点可能消除了许多或所有监管旨在解决的风险(如前一部分所述),并且赋予互联网无障碍交易功能的潜在社会好处可能大大超过造成该监管的任何持续政策目标。
最后,无论 Web3 应用是盈利运营与否,以及其主要目的是否合法,所有应用应继续受到某些现有法律框架的监管,并且许多应用应遵循新的、狭义的客户保护要求。首先,维持与欺诈和其他类型的恶意行为相关的现有法律框架是有价值的。但是,对与恶意活动没有任何涉及的协议或应用运营商的执法行动违反了基本的正当程序和正义原则。其次,消费者保护法规如披露要求可帮助告知用户使用特定 DeFi 协议的风险,以及代码审计要求可以防止应用用户受到底层协议智能合约失效的影响。然而,任何这样的要求都需要针对 Web3 应用及其开发者进行适当调整,以使他们能够遵守,即使不控制它们所提供访问的去中心化协议。
Web3 的监管具有潜在的宪法影响,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庭最终会支持 Web3。尽管当今对 Web3 的宪法法律论点集中在提出的离散问题上,但它们预示了一系列基本重要的国家和全球法律争斗,涉及个人、集体和国家主权的本质。
目前,请考虑这些趋势和相关问题。虽然它们以上美国宪法法律的术语提出,但对其他宪法和国际法律框架的相似性显而易见:
以上都是真正的讨论领域,并提出了基本的公民权利问题。不管这些宪法挑战看起来多么确凿,其强度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Web3 行业行为者拒绝参与政策制定或因宪法将保护 Web3 而全面拒绝所有监管,这种做法是愚蠢的,因为这种保护可能最终不会实现。Web3 行业行为者必须与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合作,以塑造监管政策,并仅在稍后依赖法庭维护宪法权利,抵御具体的超越。
鉴于潜在的宪法挑战,Web3 监管需要小心且审慎地制定。因此,政策制定者提供给行业的监管明确性的善意努力可能无意中引入更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监管者的规则制定需要认真对待,并基于完整的成本和收益分析进行开放讨论,而不是在不透明之下、通过执行行动或在广泛的现有法规的改革中进行隐性决策。
有效监管 Web3 应用是一项重大工作。这需要重新评估现有的监管方案,深入了解 Web3 技术,并在政策目标之间进行微妙的平衡。承担这些任务至关重要。如果 Web3 应用继续受限于适用于传统企业的现有监管框架,而没有任何重新评估和技术细微差别的空间,那么美国互联网的演进将被阻止。过时的“红旗法案”必须重新考虑,需要实施新的法规以满足政策目标。
此过程必须首先确立 Web3 的明确政策目标。关键是,这些目标需要正确校准,以使 Web3 技术所创造的社会利益远超过其成本。这不仅要求消除 Web3 技术被用于非法活动的可能性,也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和消除非法活动的风险。本系列后续部分将探讨如何进一步降低非法活动风险,以及其他与 Web3 政策相关的重要主题,包括对特定监管方案的讨论、应用与协议之间的差异以及美国领导力的重要性。
最终,利用 Web3 技术及其以互联网速度转移价值的能力,必将带来许多新的原生互联网功能,并催生数以百万计的新互联网企业。然而,这样做必须小心地应用监管,以支持创新,限制不必要的看门人创建。为此,政策制定者、监管者和 Web3 参与者应继续进行尊重、开放、良好意图和审慎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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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obert Hackett,特别感谢 Web3 社区许多成员提供的深思熟虑的建议、反馈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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