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phi Labs 提出了Cybernetic Organization (BORG)框架,旨在通过使用智能合约和AI等技术来增强传统法律实体的治理和活动。BORG 分为技术增强型公司和DAO相邻实体,通过法律、技术和经济机制相结合,解决DAO面临的身份危机和法律风险,同时促进技术增强型法律实体的创新。
Delphi Labs 很高兴推出我们的网络组织框架,即 BORG,我们计划将其作为我们参与加密/DeFi/web3 协议的研究、开发、治理、孵化和加速 的标志。
网络组织(CybOrg 或“BORG”)是一种传统的法律实体,它使用自主技术(如智能合约和人工智能)来增强实体的治理和活动。正如科幻小说中的赛博格(“控制论有机体”)通过机器人器官和肢体或微芯片或光学植入物来增强人类(自然人)一样,BORG 通过诸如智能合约和人工智能等自主软件来增强国家特许实体(法人)。至关重要的是,作为 BORG 的法律实体不仅仅是使用自主技术作为其业务的附带部分——相反,就像人类可能会将机器人假肢手术连接到他的肩膀上一样,BORG 在法律上受自主技术的约束,通过技术具体的规则植入他们的章程文件中。
BORG 有两种类型:
本文主要关注 DAO 相邻的 BORG,但也建议目前被认为是“DAO”的某些组织最好构建为商业 BORG——本文的后续文章将专门描述我们对商业 BORG 的概念,独立于 DAO 的问题。
与 DAO 类似,BORG 主要在公共场合运作,并寻求利用尖端技术和经济激励机制,尽量减少传统上对中介机构、受托人和其他代理人的基于信任的依赖。然而,与 DAO 不同的是,BORG 并非旨在完全透明、完全去中心化或完全自主,或者仅仅依赖技术和经济激励机制;相反,它们以国家特许实体的形式成立,并依赖于法律、技术和经济机制的混合。
作为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作为基金会实体的 BORG 可能会有细则,例如“基金会拥有或持有的所有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应保存在基金会多重签名中或由其控制”。然后,细则会将“基金会多重签名”定义为部署到特定区块链地址的特定代码,并具有通过公共 DAO 批准的治理流程更新该代码和/或地址的机制。细则将被公开,因此所有相关方都能够实时、链上地监控 BORG 实体的数字资产,同时确信这些必须是该实体的全部数字资产,否则该实体的管理者可能会被起诉。进一步推进并使示例复杂化,细则可以进一步要求,如果任何数字资产是第三方 DAO 的治理代币,则必须配置多重签名,以便捐赠 DAO 能够直接控制如何对这些代币进行投票,或者如果数字资产是捐赠 DAO 的治理代币,基金会不能对这些代币进行投票(因为这样基金会就可以抵抗它应该与捐赠 DAO 之间的制衡动态)。
从这些简化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创建 BORG 的原因不是为了取代、取代或降低 DAO 的重要性——相反,需要 BORG,以便 DAO 可以成为 DAO,并保持着互联网原生组织的最高形式,而其他形式的区块链增强组织可以在自己的身份下进行试验。在 Delphi Labs,我们对最近试图将 DAO“包装”到传统法律实体中或游说政府通过法律来监管 DAO 以换取有限责任的行为感到震惊并批评。我们认为这些趋势构成了 DAO 目前正在遭受的一种身份危机或生存危机的一部分,其中许多被称为“DAO”的组织:
我们认为,与 DAO“包装器”和 DAO 特定法律相比,BORG 提供了一种更具吸引力、更敏捷和更兼容密码朋克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并解决 DAO 身份危机。通过双管齐下的方法
我们可以恢复 DAO 的原始概念,同时继续创新技术增强的法律实体。通过这种方式,BORG 可以在现实世界(我们的行为受永久的、单一的法律身份以及法律约束的政府分配给它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管辖)和区块链/DAO(我们的行为受瞬态的、多面体的数学身份以及代码约束的系统分配给它们的权力和激励的管辖)之间提供至关重要的桥梁。
尽管一些具有与 BORG 类似的设计理念的实体已经存在,但没有被称为“BORG”¹,我们的框架是第一次尝试明确定义它们,解释它们的目的,并赋予它们独特的品牌和身份,我们正在研究的第一个 BORG 引入了 DAO 相邻的法律结构的独特转折。引入“BORG”概念可以帮助反击在不断扩展和难以捉摸的“DAO”概念中定义的蔓延,将“DAO”一词仅用于真正去中心化和自治的组织。
在本文的剩余部分中,我们将探讨 DAO 的原始含义,并展示“DAO”的概念是如何变得不连贯、混乱信任最大化的治理和极端的法律风险的。然后,我们将描述不同类型的潜在 BORG——(1) 用于风险基金、行会、众筹/Juicebox 项目等企业的商业 BORG,以及 (2) DAO 相邻的 BORG——并展示它们如何尊重真正的 DAO,同时提供另一种兼容的创新途径。最后,我们将添加更多法律背景和分析,随着社区对本文做出反应,以及我们开始创建与我们合作的协议相关的不同 DAO 相邻的 BORG 的新实验时,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扩展。
关于“DAO”是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定义,没有明确的共识,如下文所述,数量惊人的各种组织、社区、团体和实体——包括一些可能应该只是以技术增强型商业实体构建而根本没有“DAO”方面的组织——现在都将自己称为“DAO”。在 Delphi Labs,我们相信坚持“D.A.O.”的首字母缩写的字面意思——即,DAO 必须是去中心化和自治的组织。“自治”是指自我管理、信任最小化和抵抗外在权力行使。“去中心化”是指任何剩余的人类自由裁量权(即,权力的内在形式)都要系统地分散在一个庞大、敏捷且可能匿名的激励一致的人群中。
简单地说,DAO 是有限可编程性的机器人,其中有限的可编程性权力广泛分散在用户中,这些用户只能根据硬编码的元编程规则调整程序。
在这方面,我们回到了 Stan Larimer、Vitalik Buterin 和 Dan Larimer 在 2013 年关于 DAO 和 DAC 的一系列文章中阐述的 DAO 的最初愿景²。在这种愿景中,DAO 是去中心化和自治的组织,更属于机器人学和控制论领域,而不是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回到源材料并净化 DAO 的概念是得出清晰、一致的“DAO”定义的正确方法。在这种愿景中,比特币本身就是典型的 DAO,DAO 的观点如下:
1. DAO 必须是:
2. DAO 必须遵守 DAO 机器人学的三大定律(略微修改自 Stan Larimer 的比特币机器人学规则):
‣ DAO 必须将其所有规则编码在其软件中;
‣ 该软件必须完全公开和开源,并且
‣ DAO 必须通过其内在性质始终服从该软件
为了详细说明第 1 条定律——DAO 必须完全在链上。由此产生了一些必然结果:
同样,第 2 条定律也有一些后果,包括“DAO 不得依赖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来具有价值”,因为任何此类个人、公司或组织都可能滥用该权力来胁迫规则变更。
第 2 条定律和第 3 条定律也意味着 DAO 应该“仅通过发行自己的代币来支付其服务费用”(即,其网络/系统股权份额)。如果 DAO 的激励飞轮依赖于外在资产(甚至是链上资产)的价值或可用性,那么外在生态系统将对 DAO 具有太多的控制/影响。(例如,试想一下 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 LLC(USDC 的发行人)对拥有大量 USDC 国库的 DAO 有多大的影响力,Circle 可以“自行决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冻结)。
在这种理念中,DAO 应该被严格视为全球性的、超越国家的、非法的、链上软件控制器。尽管可以将 DAO 比作将代币作为其股份并将源代码作为其章程的实体,但 DAO 更应该像机器人一样——管理自己的实体,机器人客户的投入非常有限(理想情况下,应该与其管理者是同一组)——而不是像公司一样——管理人员的实体,公司股东的投入非常有限(他们几乎从来都不是与其客户相同的组)。
可能与 DAO 相关的风险最高的责任向量(明确的商业和/或受监管的链下活动,例如投资新项目、雇用工人从事有薪的链下工作等)应该被视为与 DAO 相邻,而不是它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被安置在透明的、负责任的、控制论增强的 DAO 相邻的实体中:BORG。
与 DAO 的最初愿景相反,今天,“DAO”一词已被广泛应用于如此多不同的现象,以至于在实践中它不再具有清晰而独特的含义。特别是,三个广泛的趋势侵蚀了 DAO 的最初概念:
‣ 代币持有人仅进行 Snapshot 投票(或更糟糕的是,Discord 或论坛投票),并且必须依赖于一小队多重签名者,他们拥有全面的权力来兑现和实施快照投票;
‣ DAO 中,基金会实体可以采取单方面行动,并在事后寻求“批准”。
在这些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必须完全信任一小群管理者,他们可能存在未公开的利益冲突,但利益相关者既没有技术保护,也没有法律保护来防止他们潜在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 这是一种“两全其害”的情况,客观上比传统的法律实体和纯链上组织都更糟糕。
由于这些趋势,现在常用的术语“DAO”指的是任何或多或少地使用智能合约或区块链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加密货币的从事几乎任何类型活动的一群人,而不是指“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例如,许多“DAO”只是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注册为 LLC 或类似的美国实体(又名“风险 DAO”)。据推测,这些基金称自己为“DAO”是基于以下事实:它们经常投资于早期代币项目,并使用智能合约来持有至少一部分资金并对其一些问题进行投票——但这种风险 DAO 本质上且无法克服地是中心化的,因为证券法规不允许超过 100 名实益所有人,但注册的公共投资公司除外(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很快将风险 DAO 注册为投资公司)。一些其他的“DAO”可能实际上只是非法人软件开发公司或咨询公司,它们使用智能合约或致力于在加密/DeFi/web3 中构建(又名“行会 DAO”)。最后,像 Constitution DAO 和 Links DAO 这样的 Juicebox/众筹 DAO 可以类似于 SPAC 或 REIT——只是它们恰好使用智能合约来最初筹集资金,但它们没有给其资助者实际的共同所有权和治理权,而是通常将所有资助者视为单纯的捐赠者,并将资金的控制权集中在一个致力于收购某些资产的实体中同时向资助者提供单纯的“纪念代币”或“模因币”。
如今,许多自称“DAO”的公司私下进行其事务,由一小群决策者运营,并且需要错综复杂地依赖传统的社会和法律结构。例如,风险 DAO 可能有一个活跃的小组定期采购交易、在私人消息传递渠道中对其进行投票并协商其条款。这种“DAO”几乎肯定会依赖于传统的法律文书,例如优先股购买协议、SAFE、投资者权利协议和代币认股权证——这些组织不可能真正成为 DAO;相反,它们必须是普通的商业实体,最多只能有一些基于智能合约的增强功能。
如果这些 DAO 是“去中心化”和“自治的”,那么肯定应该认为更多的传统公司和企业也是“DAO”——它们并没有那么大的不同。实际上,上市公司由于拥有更广泛的股东基础(它们的股票是流动的,并且可以被任何“散户”合法购买),并且由于有义务提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而具有高度的透明性和问责制,因此可以说比许多自称“DAO”的公司都更去中心化和更自治。
DAO 的法律分类更加令人困惑,美国的一些州(例如怀俄明州、佛蒙特州)重新定义“DAO”大致是指“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提交的成立文件中被称为 DAO”,而另一些州(例如犹他州)使用 COALA 模型,承认符合其某些标准的 DAO 成员的有限责任(包括在该州拥有“注册代理人”)。还有一些其他的司法管辖区可能专注于扩展其“合作社”法律以涵盖 DAO。
与所有这些相反,我们认为“去中心化”和“自治”这两个词具有清晰且相互区分的含义,并且“DAO”一词应保留给去中心化且自治的组织。
近年来,人们(以不同的思想性和质量)做出了许多尝试,通过法律结构来解决上述 DAO 的问题。在冒着过度简化的风险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现有的解决方案分为几个类别⁴:
完整的实体“包装器”。 通过向政府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来成立法律实体——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的实体。法律实体本质上就是 DAO。例如,该实体可能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否根据特殊的“DAO LLC”授权法规(如怀俄明州和佛蒙特州的法规)成立),并且 DAO 治理代币持有人可能都被视为该 LLC 的成员和/或管理者。在这些结构中,DAO 治理投票很可能被概念化为典型的股权持有人“书面同意行动”或类似行动——唯一的区别是这些投票现在在区块链上生效,而不是通过签署文件或在会议上投票来生效。在这些结构中,DAO 参与者具有普通实体股东的明确的有限责任保护。这方面的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 The MetaCartel Ventures DAO 和 LexDAO。另一种类型的例子是 Laconic,它不是将传统的 DAO 包装在一个实体中,而是将其验证器集包装在一个开曼群岛 LLC 中——使每个验证器成为 LLC 成员,并使网络上关于 LLC 成员批准的行动的验证器共识。
部分实体“包装器”。 通过向政府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来成立法律实体——通常是基金会或信托公司。法律实体旨在成为执行 DAO 所有或绝大部分活动(或者,有时,仅仅是 DAO 所有或绝大部分链下活动)的工具。该实体的管理文件要求实体管理者寻求和/或以其他方式响应 DAO 治理,这通常包括允许 DAO 任命和罢免该实体的管理者;它还可以使该实体成为 DAO 所有资产的合法所有者。这些结构通常名义上没有成员或所有者,并且被称为非营利性企业。DAO 代币持有人仍然可以被视为该实体的受益人,他们具有不同程度的明确或暗示的法律权利,可以对管理者强制执行该实体的治理结构。该包装器是“部分的”,因为虽然“DAO”执行的许多或所有活动实际上是由法律实体执行的,但 DAO 的成员/代币持有人不具有法律实体的股权持有人或服务提供商的地位,因此可能无法从其有限责任保护中直接受益。然而,如果结构合理,法律实体可以充当一种“责任海绵”,因为 DAO 的许多活动都是通过法律实体进行的,而不是由 DAO 或 DAO 的成员直接进行的。通过让 DAO 代币持有人或 DAO 赠款接受者通过他们自己的个人实体包装器参与 DAO 或其赠款计划,可以进一步增强这种策略。部分包装器的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 API3 Foundation 和 Pocket Foundation。
相邻实体。 如果实体的活动与协议社区或 DAO 相关且至少部分响应协议社区或 DAO,同时比包装器实体更独立或更专业,则这些实体是“协议相邻”或“DAO 相邻”。这些实体有多种形式:
‣ MakerDAO 的各种基于 BVI 和开曼群岛的信托实体旨在代表 MakerDAO 持有现实世界资产 (RWA)。这些实体拥有受托人,这些受托人必须遵守 MKR 投票并将 MKR 和 DAI 持有人视为信托的受益人。
‣ 各种根西岛的“目的信托”旨在响应 DAO,但具有相对专业化的目的。这些信托包括:(i) The Terra Community Trust(用途是拥有 Terra 的品牌 IP 并达成与 IP 相关的商业协议,但其受托人和交易必须得到 Terra 基于链上 PoS 的治理批准)和 (ii) dYdX Grants Trust(目的是为有利于 dYdX 社区的项目授予财政赠款,但其受托人和某些交易必须得到 dYdX DAO 的批准)。
无论其性质如何,上述所有解决方案都试图通过创建一个法律实体来解决 DAO 中存在的危机,该法律实体可以合法地拥有财产、纳税(或免税)、签订协议并遵守法规,同时仍然与 DAO 或协议社区保持相对密切的关系。
1. DAO 宪法。
一些非法人 DAO 采用“宪法”作为建立一套指导方针、规则或原则的方式,即使这些文件的法律含义可能不明确或不确定。宪法通常描述 DAO 的高层价值观、目标和愿景,但它们也可能包含暗示严格程序规则的语言,这些规则可能是有意的或无意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这些宪法的方法和内容各不相同。有些,例如 LexDAO 宪法 或 LeXpunK 模型章程 更具法律性和契约性,主要侧重于通过概述成员的权利、责任和期望及其与指定的智能合约相关的“合格代码延期 ”协议,来限制 DAO 参与者之间诉讼的可能性。其他宪法,如 ENS DAO 的宪法 或最近提议的 MakerDAO 宪法,设定了基本原理、价值观或战略重点,并且还可以建立复杂的社会结构。在某些情况下,其他类型的文件如 Yearn 清单也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但它们的目的和可执行性甚至更不明确,并且可能仅表达社区参与者的子集的观点。总的来说,无论是宪法、清单还是其他类型的文件,这些类型的非法人安排都可以帮助在 DAO 内创建一种结构感、秩序感和核心价值观,并且,如果它们具有正确的法律语言,则可以建立一个解决争端的框架,以备发生冲突时——但由于它们没有体现在坚硬、冰冷的链上代码中,因此它们最终纯粹是社会的,因此本质上是脆弱的。
至于 DAO 宪法的法律意义,通常是模棱两可的,因为它们可能不是由律师起草或审查的,并且可能与合同法没有明确的关系。它们读起来像合同,因此始终存在法院将它们作为合同执行的风险,即使它们的目的是非法的。不幸的是,就它们读起来像合同而言,它们经常读起来像草率起草和法律含义模糊的合同,因此任何相关的法律纠纷都可能是混乱的、旷日持久的、丑陋的和不可预测的。宪法还会增加法院发现核心贡献者或其他类型的 DAO 参与者是受托人或具有类似受托人关系的风险,因为宪法可能暗示他们的责任或他人反对他们的权利。简而言之,除非经过非常仔细的处理,否则这些类型的非法人 DAO 协议会形成一个模糊的配方,用于混乱和新颖的法律纠纷。
2. DAO 协议。
DAO 参与者也可以自由地签订更定制的和按菜单点菜式的协议。例如,LeXpunK DAO 防御协议就是这种方法,它建议任何或所有 DAO 参与者可以签订或采用多重签名参与协议、联合防御协议、保密协议、自定义许可安排、服务条款和免责声明来安排他们的法律事务。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往往不会暗示 DAO 是某种以合资企业形式运营的、可被起诉的单一实体等等——相反,DAO 只是各种人使用链上工具的一个爆发点,有时具有非常不同的利益和安排,这些利益和安排可能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共享。
C. DAO 法律解决方案
第三种方法有时涉及实体,有时不涉及实体,是依赖于各种司法管辖区明确通过的“DAO 法律”,以在某些条件下向 DAO 成员授予有限责任。例如,怀俄明州、佛蒙特州和一些州创建了“DAO 有限责任公司”,犹他州使用 COALA 模型,承认符合其某些标准(包括在该州拥有“注册代理人”)的 DAO 成员的有限责任。尽管此类法律很有趣,并且为 DAO 结构提供了新的选择,但我们发现这些 DAO 法律对 DAO 应该如何运作过于规范或自以为是,并且通常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的“自治”部分相悖,并且具有各种其他缺点,包括不可预测的激励副作用和不利的监管影响。⁵
上述解决方案的细节各不相同——有些使用法律实体,有些不使用。在那些使用法律实体的解决方案中,有些赋予法律实体的管理者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独立性,而另一些则以各种方式约束法律实体的管理者。然而,所有这些解决方案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主要 ⁶是法律上的或社会上的。即使对法律实体及其资源的管理方式存在约束,这些约束通常也是通过将规则添加到法律实体的章程文件中来施加的,然后在实际上信任管理者遵循这些规则。对于没有实体的方法,将签订宪法或其他协议,并且 DAO 成员相互信任以兑现这些盟约。
诚然,许多这些安排中涉及的信任受到法律胁迫威胁的支持:如果受信任方不履行其协议,受害方可以(希望)起诉他们以强制履行或收回他们的损失。但是,在 DAO 法律设置中,通常没有非常清楚地说明哪些方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提起此类诉讼。在“执行机制”频谱中相对更清晰的一端是 MakerDAO 的 RWA 信托,它使 DAI 和 MKR 持有者成为信托的明确受益人,从而使他们有权对故意不合规、严重疏忽或实施欺诈的受托人提起法律诉讼。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许多实体类型允许管理者广泛地免除责任和义务——根据它们的细节(免除原本适用的信托义务等),一些 DAO 相邻实体可能基本上是在接近完全不受法律惩罚的情况下进行管理的。即使实体管理者有明确的义务,可以因违反义务而被起诉,通常也没有为受益人在希望或需要起诉实体管理者时遵循的任何明确的、具体的诉讼程序。
BORG 模型的创新之处在于,它认识到在加密/DeFi/web3 中,我们可以使用一个实体的管理文件来强制使用智能合约和其他技术,从而在实体和一个相关的 DAO 之间创建直接的、链上的制衡机制。这降低了代理成本、监控成本、交易成本和潜在的法律费用,同时结合了两者的优点:法律实体安排的有序性、合规性、法人资格和可执行性,以及智能合约和 DAO 的即时性、信任最小化和弹性。
BORG 范式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 DAO 的生存危机:
加粗1. 恢复 DAO 的原始意义**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 “DAO” 一词应保留给链上组织,这些组织符合 Stan Larimer、Dan Larimer 和 Vitalik Buterin 在他们关于 DAC 和 DAO 的开创性文章中提出的标准。通过为创新的、技术领先的实体提供它们自己的类别——BORG,并将 BORG 与 DAO 连接起来,我们可以更容易地让 DAO 按照该术语的原始意义行事。
加粗2. 将一些所谓的 “DAO” 重新定义为 BORG**
通过 BORG 范式,许多目前声称自己是 DAO 的组织——例如以 LLC 或 CoOp 包装的 “风险 DAO”、“协会 DAO”、“NFT 社交/IP 俱乐部” 等——可以转而拥抱它们作为赛博增强实体的真正本质。一旦被定义为 BORG,这些实体将不再因声称 “去中心化” 和 “自治” 而陷入困境(当它们显然不是时),并且不再需要努力公开它们的事务(当大多数因素(战略、成员的隐私问题、保密协议和监管问题)强烈倾向于保持它们的事务相对私密时)。
相反,这些实体现在可以自豪地将自己标榜为 BORG。BORG 不是 DAO,但 BORG 仍然很 加粗酷**——率先采用技术、法律和社会实验的前卫组合,以颠覆和重新定义在其垂直领域开展业务的方式。更具体地说,这些 BORG 是像 LLC、公司和 CoOp 这样的法律商业实体,它们将最前沿的技术(加密、DeFi、人工智能、VR 等)纳入其章程文件,并将它们尽可能紧密地融入其日常运营中。
加粗3. 创建 DAO 相邻的 BORG**
对于真正去中心化和自治的组织,BORG 模型通过引入与 DAO 相邻的 BORG 提供了一个补充解决方案。在这个模型中:
在这种愿景中,DAO 不再是不受监管或监管不足的企业、俱乐部、投资基金等,而是拥抱作为链上去中心化自治控制机制的纯粹性。然而,DAO 可能会被一群 BORG 包围,这些 BORG 从事与 DAO(或 DAO 成员)的利益和需求协同作用的金融、商业、社会和创意活动。由于这些 BORG 是商业实体,它们可以遵守法规,可以执行协议(无论是与治理相关的和内部的,还是与商业相关的和外部的),支付工人的工资并缴纳税款。由于它们的管理文件要求使用与 DAO 连接的智能合约,要求咨询 DAO 作为预言机,并且——重要但并不明显——赋予 DAO/DAO 成员第三方受益人权利以确保问责制,因此 BORG 仍然与密码朋克兼容。
由于 BORG 利用现有的实体类型,并且在任何 DAO 周围都可以聚集多个 BORG,因此以 BORG 为中心的方法来处理 DAO 法律问题也为地域多样性和治理灵活性留下了空间。BORG 的优势在于不将整个 DAO 限制在一个具有 “DAO 法律” 或 “DAO 实体” 的司法管辖区(或等待此类法律通过或实体类型由法规定义,或担心在你的 DAO 已经承认其管辖权后,将来它们可能会如何修改),并且可以通过在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部署 BORG 来促进与政府相关的风险的去中心化,并鼓励不同政府法律模型之间的竞争。
在本节中,我们将描述可以与 DAO 结合使用以提供更全面和法律合规的去中心化生态系统框架的各种类型的 BORG。这些 BORG 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并有助于增强与其关联的 DAO 的整体功能。
加粗安全 BORG**
具有紧急/安全功能的 “紧急多重签名”、“安全多重签名” 和更通用的多重签名在 DeFi 中变得很常见。结构相对良好的例子包括:
‣ 将池切换到仅提款模式;以及
‣ 杀死 gauges(即,切断对任何池的 CRV 奖励)。
这些多重签名有能力通过其多重签名可调用的特权功能来停止协议(或协议中的特定池或协议的功能),而无需 DAO 投票。虽然这些多重签名通过在紧急情况下实现快速响应来发挥重要作用,但它们也引入了新的信任假设——信任一小群人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它们权力的现实可能与它们预期或宣传的目的并不完全一致。这产生了两个主要问题:
1. 安全多重签名的权力通常远远超出其预期使用范围。 当前安全多重签名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描述其权力时缺乏透明度和坦率。这些权力通常被描述为它们 加粗打算 如何使用是它们 加粗可以 使用的唯一方式。例如,安全多重签名通常被描述为具有 “否决治理攻击” 或 “在安全紧急情况下冻结协议” 的权力。但是,如果多重签名可以否决治理 加粗攻击,它也可以否决 加粗任何 治理提案——包括善意的提案。如果多重签名可以 “在 加粗安全紧急情况中 冻结协议”,那么它 加粗可以 在 加粗任何时间、出于任何原因或没有原因** 冻结协议。
多重签名的权力并非 加粗真正** 仅限于紧急情况,因为:
因此,如果多重签名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并通过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其权力来违背用户的期望,则没有明确的途径来追究多重签名成员的责任——除了仅仅是社会谴责。
2. 多重签名签署者必须 “Doxx” 自己以创建问责制(因为社会谴责是他们唯一的惩罚),但被 Doxx 会带来重大的物理安全威胁。 典型的安全多重签名的另一个问题是 “doxxing” 多重签名密钥持有者(即,透露他们的真实姓名和其他个人身份信息),以便他们在声誉上 “负责”,以及由于在安全多重签名上任职,doxxed 成员很可能成为黑客/利用或肉体空间 “扳手攻击” 的目标——这破坏了它的整个目的。这种紧张关系的一个来源是,如果没有多重签名包装器,如果多重签名被滥用,就没有人可以追究责任。
安全 BORG 通过将紧急多重签名包装在具有公共文档和对多重签名的合法所有权/控制权的实体中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些实体将具有章程、条款或细则,以及潜在的其他协议,规定该实体专门致力于确保特定 DAO 及其相关系统的安全和完整性,包括底层区块链协议、智能合约和任何链下组件。至关重要的是,安全 BORG 的管理文件中有一项要求,即相关多重签名对协议的特权功能只能用于 加粗真正的** 安全事件响应,并且始终可以被完整的 DAO 否决,这可以缓解否则由紧急多重签名引起的信任和元安全问题。该实体的治理文件还将规定程序,DAO、一组 DAO 参与者或用户或者一组用户将有权在此程序下起诉这些实体(或其管理者),如果他们未能遵守既定规则。
如今,许多 DeFi 协议 DAO 都具有 “协议控制价值” (PCV)。当 DAO 基本上永久或无限期地控制着一些链上资产(代币)池时,PCV 就会出现,DAO 会在其自己的智能合约系统或其他系统中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产。例如,这可能发生在 Olympus 风格的 “bonding” 中(尤其是 “流动性债券”),但也可能通过 DAO 间的国库交换、对 DAO 的捐赠、未分配协议费用的积累或其他方式产生。PCV 的一个常见用途是 DAO 为 DAO 的治理代币的 AMM 池提供流动性——有效地为 DAO 自己的治理代币建立流动性底线。然后,DAO 或多或少永久地控制(或粗略地说,“拥有”)相关的 LP 代币/AMM 池份额和相关的流动性。
不幸的是,PCV 在产权、税收义务以及证券和商品法规方面提出了许多法律问题。例如,DAO 持有和管理 PCV 的事实可能会使 DAO(或其成员)成为证券基金或商品池,从而具有真正的 DAO 无法遵守的报告、税务和其他义务。通过 AMM 使用 PCV 帮助 “做市” 的 DAO 可能会使 DAO(或其成员)成为经纪自营商或类似的金融中介机构,需要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以太坊上的原始 “TheDAO”——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著名的 “DAO 报告” 中公开将其视为不合规的投资公司。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将 “协议控制价值” (PCV) 重新定义为 “协议有益价值” (PBV),并将所有 PBV 加粗捐赠** 给一个 BORG。由于 BORG 将有收入和收益但永远不会分配它们,并且应该致力于协议的利益而不是利润,因此 BORG 最好位于低税或无税管辖区和/或使用 “非营利” 工具——例如,它可以是开曼群岛基金会。这个 PBV Borg 基金会可以在其管理文件中构建以下任何或所有治理规则,以在信任 PBV 实体的管理与不破坏 DAO 对 PBV 将如何使用的期望之间取得有趣且有用的平衡:
如上所述,由 MakerDAO 开创的旨在持有与协议相关的 “现实世界资产” 的 DAO 相邻实体。尽管这些实体需要遵循 MKR 持有者的投票并将 MKR 和 DAI 持有者视为法律受益人,但这仍然会带来沉重的代理成本、监控成本、交易成本和潜在的法律成本(通过起诉流氓董事来执行违反信托协议的行为等)。在 RWA 环境中,风险会放大,因为实际上,这些实体并不持有像房地产等这样的 “现实世界资产”,而是持有拥有这些资产的实体中的 加粗证券。因此,这些与 DAO 相邻的实体实际持有的资产通常是账面分录 加粗证券,它们具有自己的嵌入式信任假设、代理成本、交易成本、可执行性问题等。
目前,链上协议和链下证券之间的鸿沟非常难以跨越。但是,我们认为法律最终会发展到允许证券 真正地被代币化为公共区块链上的不记名工具。使用代币化的证券,加粗将** 有可能通过将 RWA 安排变成 BORG 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任,并且还可以创建真正的 “互联网原生公司”,其自己的代币化股票包含自动清算/股息瀑布、转让限制和其他可编程逻辑。
真正的代币化证券可以直接在链上清算,而不是依赖于繁琐的法律程序,并且将作为比 MakerDAO 用于 RWA 的当前 Centrifuge 风格 SPV 安排 更优越的链上抵押债务头寸的基础。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可能不再需要 RWA 实体,但我们的猜测是,由于合规性和其他原因,大多数证券仍然需要由实体拥有或发行。因此,将这些实体变成 BORG——拥有和部分管理某些资产,但也受链上 DAO 控制的实体——将是有意义的。
Grant BORG 负责管理和分配赠款给与相关 DAO 的目标和目的相一致的项目、开发者和其他倡议。这些 BORG 充当 DAO 和更广泛的生态系统之间的桥梁,识别投资和增长的机会。它们遵循透明和负责任的流程来评估赠款提案、做出资助决策和监控资助项目的进展。通过这样做,Grant BORG 帮助确保 DAO 及其生态系统的长期成功和可持续性。Grant BORG 可能需要更大的社会适应性,并且无法通过链上逻辑进行过多约束,但是,例如,可以规定任何超过 25 万美元价值的的单笔赠款都需要 Grant BORG 管理层和 DAO 大多数人的投票——这可以通过链上逻辑来强制执行(例如,如果 BORG 将资金保存在多重签名中,则超过 25 万美元的支出需要具有 DAO 作为其中一个投票者的多重签名绝对多数)。Grant BORG 会带来特别敏感的税务问题,因为它们实际上是在向服务提供商付款(有可能负责税务预扣、税务报告、社会保障金、增值税等),因此,可能需要在赠款接受者居住的不同司法管辖区设立多个 Grant BORG。
知识产权 (IP) BORG 管理和保护与 DAO 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例如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这些 BORG 致力于确保 DAO 的 IP 得到适当的注册、维护和执行,同时也尊重生态系统中其他人的权利。IP BORG 在谈判许可协议、合作关系和涉及共享或转让知识产权的其他安排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有助于促进去中心化生态系统中的创新、协作和 IP 的负责任使用。
IP BORG 的可能性再次说明了为什么 DAO 相邻实体必须是特殊用途和多中心的,而不是目前与许多 DAO 相关的经典整体式 “协议基金会”。此类协议基金会的经典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和 BVI——对知识产权的货币化能力施加了严重的限制。相反,可以将专门用于 IP 的 BORG 注册在爱尔兰或塞舌尔——这些司法管辖区对税务优化 IP 货币化更为友好——而其他类型的 DAO 相关活动可以注册在适合这些活动的不同司法管辖区。
尽管法律优化不是 DAO 相邻 BORG 的唯一目的(它们还服务于减少信任和其他目的),但它是一个重要的动机。围绕区块链、加密货币、DAO 和 BORG 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我们不可能希望在此涵盖所有问题——也无法完全涵盖任何问题——但将旨在提供一系列关于关键法律问题的亮点。
由于美国证券法是代币的热门话题,因此本节将重点关注美国证券法,尽管应该注意的是,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并不将大多数代币视为证券。
迄今为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对代币是证券或构成证券计划组成部分的多数成功法律主张都集中在效用/应用代币和交换媒介代币上,例如 KIN(Kik 消息应用程序)、TON(Telegram 消息应用程序)、LBC(LBRY 视频应用程序)和 XRP(Ripple 支付网络)。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曾经被认为是最不可能成为证券的代币,但它们的价值急剧升值的倾向、能够将它们出售给风险资本投资者以为与相关应用程序相关的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任何可能为了盈利而获得它们的个人在产生这些利润方面的相对被动性(例如,与矿工相比),导致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声称这些代币是未注册的证券或构成未注册证券计划的组成部分方面基本上获得了 100% 的胜率。
显然,但是,此类代币不是 “DAO 代币”,那么 DAO 代币呢?迄今为止,实际上只有一个 “先例”——SEC 著名的 2017 年 “DAO 报告”,实际上是 SEC 首次涉足监管代币。当然,将这称为 “先例” 有些误导——它作为 加粗SEC 的立场** 具有先例意义,但不是法院裁决,因此不是法律。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它在法律上可能是正确的,并且它有助于准确地说明为什么更多中心化、链下、需要信任的所谓的 “DAO” 在法律上是危险的。
DAO 报告是关于由 slock.it 设计的 “TheDAO”,它是我们在这篇论文中一直称之为 “VentureDAO” 的早期(法律结构不完善的)示例——即,它的目的是通过出售治理代币股份来筹集资金,并对该资本对新企业的投资进行投票。尽管 SEC 对 DAO 的一些批评甚至适用于我们认为的 “真正的 DAO”,因此即使真正的 DAO 也存在一些证券法风险,但目前我们想强调 SEC 发现的所有不良事实,这些事实使得 TheDAO 根据我们的定义 加粗不是** 真正的 DAO:
TheDAO 的模型是一个链下业务,需要拥有链下外在财产
TheDAO 筹集并拥有外在财产
策展人的角色
简而言之,尽管 TheDAO 是 加粗去中心化 的(它在可能匿名的州长中广泛分配了任何剩余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至少试图这样做),但它不是 加粗自治 的。它计划用 ETH 进行投资并用 ETH 向人们付款(而不是其自己的治理代币),计划 “拥有” 链下投资(这很可能涉及托管人成为这些投资的真正当事方,因为 TheDAO 不是实体),并且严重依赖于(并且可以使其治理完全受到链下受信任策展人的审查和控制)。因此,TheDAO 不是一个真正的 DAO。
另一种看待 TheDAO 缺点的让我们先讨论 DAO 作为一种有争议的软件运营者或软件管理者的潜在责任。
首先,我们必须问,DAO 是否真的扮演了运营者的角色?例如,DAO 是否与 SaaS 软件提供商的角色相似,或者它的角色比这还要小?
‣ 他们接收来自用户的交易执行请求消息;
‣ 他们运行请求的代码并将结果记录在区块中——实现交易;以及
‣ 他们为此服务从用户那里收取费用。
相比之下,DAO 仅仅对变量设置和软件标准做出一些决定——这使得 DAO 更类似于像 ICANN 这样的协议治理机构(它管理互联网域名标准),而不是云服务提供商。当然,对于这些决策仍然存在潜在的责任——特别是如果 DAO 从智能合约系统的用户那里收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存在推定或隐含的合同关系——但至少在理论上,责任的概率或程度应该低于 SaaS 运营商面临的相对较低的责任风险,因为验证者执行的工作比 DAO 更多。尽管如此,风险并非为零——例如,ICANN 不得不为许多诉讼辩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检查这些诉讼的性质以及它们在 ICANN “ 从一个鲜为人知(甚至更少被理解)的准国际组织演变为一个资金充足的跨国公司,决定着互联网的未来”之后的发展情况,来了解保持 DAO 简单和使用 BORGs 的价值。 降低责任风险的秘诀是更像 “旧 ICANN” ——一个协议治理机构——而不是像 “新 ICANN” ——一个复杂的多维度业务。
对于 DAO 可能扮演软件运营商的角色,存在三个主要的潜在责任来源:
我们在此讨论风险#1和#2,并在后面的章节中讨论#3。
产品责任风险。 即使 DAO 被认为类似于 SaaS 提供商,DAO 因 “有缺陷的产品” 而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也可能相对较低。与有缺陷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大多数侵权索赔都被 “ 经济损失原则” 排除或严重阻碍,该原则(在冒着一些简化的风险的情况下)指出,在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 “特殊关系”(类似信托的关系)的情况下,仅导致经济损失的疏忽不能在侵权诉讼中获得赔偿。因此,只要 DAO 按照本文所述限制其活动,DAO 成员避免向用户承诺 “协议安全” 或 “协议管理”,DAO 的设计目的是通过使用治理代币来使用户能够照顾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照顾他人的利益,并且 DAO 避免创建或管理可能在物理上伤害人们的现实世界产品,那么 DAO 的侵权风险相对较低,即使它们对协议的管理疏忽并导致用户损失(例如,疏忽的参数设置导致漏洞,导致代币从协议中被耗尽)。当然,这些 “只要” 条件中的许多可能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并且并非所有 DAO 都遵循——以草率的方式建立或运行的 DAO 会产生信托义务等,始终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引用经济损失原则,参与创建和管理 MakerDAO 协议的公司最近赢得了对 “黑色星期四” 事件提起的集体诉讼的驳回——尽管这些是被起诉的实体,而不是 MakerDAO 本身,但原则应该是相同的。但是,在 MakerDAO 案例中,只有一部分用户受到了 “黑色星期四” 事件的影响——相比之下,在最近针对 bZx DAO/OokiDAO 及其参与者提起的与协议漏洞相关的侵权案件中,所有用户都受到了影响,法院发现可能存在足以克服经济损失原则的特殊关系——但 DAO 的参与者对协议的安全性做出了非常不明智的公开保证,而这些保证与协议的安全性实际上取决于在云中维护的外部拥有的帐户的单个私钥这一事实相矛盾。
合同责任风险。 如果 DAO 与最终用户或其他方之间存在明确或隐含的与软件相关的服务合同,则如果违反该合同,DAO 可能会承担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有更清晰的沟通和意图——解释 DAO 的性质和目的的材料应明确声明不提供服务、任何隐含合同和义务等的意图。DAO 参与者应注意不要像 DAO 正在执行服务或以其他方式与用户或其他方签订合同那样讨论 DAO。DAO 应该始终被描述和设计为协议治理机构,而不是服务客户的企业。DAO 还应被设计和描述为由用户组成,以便协议的用户在参与 DAO 时基本上是在追求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为他人的利益服务。如下文进一步讨论的那样,尽管这更多地与软件开发的责任有关,而不是与软件即服务有关,但与软件协议相关的许可应声明对软件的任何保证或责任。假设采用了这些最佳实践,则 DAO 的基于合同的责任风险较低。
软件开发本质上是一种链下活动,需要 IP 合同、重要的链下协调,并且通常需要在相对集中的基础上雇用、支付和管理开发人员。因此,DAO 不应从事软件开发,而此活动应通过 BORG 进行路由。
尽管如此,DAO 可以控制 DAO 是否采用特定软件或 DAO 是否支付特定软件的费用——例如,如果 DAO 对现有智能合约具有升级权限或承担对新智能合约的治理控制权——这是否可能导致与软件开发人员面临的风险相似的责任风险?
对于 DAO 作为软件开发人员的分析应类似于对软件运营商的责任风险的分析(参见 上文的“软件运营商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甚至更小,并且减轻任何确实存在的风险的潜在机制也更多:
‣ 他们可以使代码源可用,并提供足够开放的许可证,以允许公众进行大量的审计和测试;
‣ 他们可以在 “按原样,按现状” 的基础上许可代码,其中包括充分的免责声明;
‣ 他们可以创建大量的风险披露,宣传使用该软件可能产生的众多风险(其实验性质等),并在与代码、许可证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受第三方合作的约束)任何相关的钱包、前端或其他 “界面” 相结合的情况下高亮显示这些风险,以方便使用该软件;
需要一整篇论文才能充分深入地探讨 DAO 的监管问题。最近,由于 CFTC 针对 bZx DAO/Ooki DAO 和相关人员和实体的案件,该主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仅仅 “包装 DAO” 并不能为违法行为提供 “有限责任”。参与或协助和教唆或促进违法行为的人可以直接根据各种法规和共同侵权责任理论对此类活动承担责任,事实上,bZx 开发人员涉嫌违反《商品交易法》的情况就是如此——他们被指控根据 CEA 的 “控制人” 条款承担责任,即使他们通过普通商业实体进行所有业务。同样,Brad Garlinghouse 正在被 SEC 直接起诉,原因是其出售 XRP 作为所谓的未注册证券。因此,这里最好的保护不是 “包装 DAO”,而是:(a)避免违法行为(一个漫长而复杂的主题);以及(b)可能,通过商业实体参与 DAO。
感谢 Jason Schwartz(https://www.friedfrank.com/professionals/jason-schwartz) 为此部分提出的惊人建议。
对于缺乏去中心化和/或自治的 DAO 来说,一个被低估的法律风险来源来自税法。除了其证券法问题外,TheDAO 如果继续发展,很可能是一个公开合伙企业,在许多司法管辖区都要征税(由于代币持有者遍布世界各地,没有 “阻止实体” 来按司法管辖区隔离税款)。每次 DAO 用 ETH 投资于一个新项目时,这都可以被视为 ETH 的应税处置,并且每个 DAO 代币持有者都可能获得 “干燥的” 转嫁资本收益或资本损失——甚至可能在其本国之外。DAO 作为一个整体也可能在各个司法管辖区承担税务申报义务——例如,它可能需要向美国 DAO 成员发布 Schedule K-1 并将其提交给 IRS ——但它没有真正的方法来履行这些义务。同样,如果 DAO 雇用工人的方式类似于企业(而不是比特币以编程方式 “雇用” 矿工的方式),那么它将面临增值税、社会保障缴款、税款预扣、税务申报和其他类似的义务和责任,但它没有(并且可能无法)遵守。
诚然,解决这些问题最可靠的方法是使用上面讨论的 “完整 DAO 包装器”。包装 DAO 及其治理代币持有者的税务处理往往相当简单,因为传统实体的股权代币化本身不应改变历史上适用于该传统实体或其股权持有者的税务处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 DAO 成员都需要进行 doxx,才能获得年度税务表格等。但是,对于正确使用 BORG 的 “真正的 DAO” 来说,这不应该是必要的。
但是,再次,像比特币或以太坊这样的“真正的 DAO” 呢?从理论上讲,人们可以将给定链上的所有 PoS 验证者视为参与某种商业合伙企业,以保持以太坊的运行并获得经济回报——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分析和风险不是一样的吗?支付给验证者的费用可以被视为整个 “验证者合伙企业” 的收入。然而,似乎没有人认为以太坊本身应该是纳税人,或者应该 “包装” 在一个可以成为纳税人的实体中。
这是因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从美国税务的角度来看,“真正的” DAO 不是实体。美国税务法规通常将实体定义为 “合资企业或其他合同安排”,参与者开展业务 “并分配其中的利润”。该定义表明,在缺乏(1)明确或隐含的合同安排和(2)利润分配的情况下,实体不存在。通过链上机制管理软件参数的广泛分布的市场参与者可以说没有任何此类合同安排。此外,只要 DAO 不维持不同的资产的多元化财政部(即,DAO 自己的治理代币以外的资产)(而是将任何相关的外部资产放入 BORG 中),DAO 被视为 “基金” 或类似合伙企业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如果 DAO 不是美国税务目的的实体,则不必担心受到美国实体层面的税收的约束,其美国代币持有者不必担心可能适用于实体股权持有者的繁琐的税收计入和报告规则,例如适用于合伙企业合伙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受控外国投资公司股东或外国信托受益人的规则。
为了实现 DAO 这种理想的税务分析,它们应该利用 DAO 附属的 BORG。但是,为此,BORG 必须是真正独立的,而不是 DAO 的隐蔽的另一个自我。尽管部分包装器通常名义上没有成员,但美国税务原则通常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来确定实体的股权持有者,如果缺乏仔细的结构化,这可能会给 DAO 及其成员(特别是其美国成员)带来令人惊讶的结果。例如,如果一个 BORG 实体合法拥有 DAO 的所有资产,并且 DAO 的治理代币有权任命和罢免 BORG 的管理者,那么代币持有者很可能被视为 BORG 在美国税务目的下的股权持有者。或者,如果 BORG 实体是资产的明确所有者,并且没有期望将它们分配回 DAO 代币持有者,并且该实体仅受到对 DAO 的更多有限类型的制衡(例如,DAO 可以否决董事的任命/罢免,但不能自己任命或罢免董事,或者 DAO 可以使用该实体的代币进行投票,但不能从使用该代币中获得利润),则 DAO 可能被视为美国税务目的下的一个单独实体。
尽管每个项目都必须探索自己的税务问题,并且这仍然是我们研究的一个领域,但我们相信可以构建 BORG,使其相对有信心 BORG 只承担其自身活动的税收,而不是 DAO 的税收。而且,当然,如果 BORG 在低税或无税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或者是非营利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健全的税务结构策略,那么 BORG 的税务负债可能很小。“正确的结构化” 意味着 DAO 对 BORG 的影响虽然真实,但并不等同于职能上的所有权/管理,即 BORG 仅仅是 DAO 的 “另一个自我”,而 DAO 仅仅是 BORG 的 “另一个自我” ——这在每种情况下如何运作将取决于相关的特定类型的 DAO 附属 BORG、选择的特定司法管辖区以及在该司法管辖区内使用的特定实体类型。对于拥有大量美国代币持有者的 DAO 或拥有美国管理者的 DAO 附属 BORG,与美国税务顾问一起制定一份 “立场备忘录” 或类似文件,描述部分包装器和 DAO 附属实体的预期美国税务处理可能是有意义的;但是,对于某些 DAO 来说,这样做的成本也可能高得令人望而却步。
Delphi Labs 引入 BORG 模型代表了 DAO 法律工程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这种创新方法有望重塑去中心化组织及其法律互动的格局。
感谢 Delphi Labs 的首领Jose Macedo(https://twitter.com/ZeMariaMacedo) 和Luke Saunders(https://twitter.com/lukedelphi) 容忍我的法律精神错乱,感谢Alice Albl(https://twitter.com/baynoni) 进行一般性头脑风暴并共同创造了 "BORG "一词,LeXpunK 团队Sarah Brennan(https://twitter.com/SH_Brennan) 和Marc Goldich(https://twitter.com/MarcGoldich) 和Andrew Glidden(https://twitter.com/asglidden) 成为激进的伙伴,以及许多其他人提供周到的评论或相关的讨论,塑造了我对 DAO 的看法,包括:Stephen Palley(https://brownrudnick.com/people/stephen-d-palley/) (Brown Rudnick),Jason Schwartz(https://www.friedfrank.com/professionals/jason-schwartz) (Fried Frank),Gonbegood(http://gonbegood/) (影子英国法律大师),Erich Dylus(https://twitter.com/erichdylus?lang=en) (创建者API3 Foundation(https://github.com/ErichDylus/API3/tree/main/governance)),Rick Dudley (创始人Laconic(https://www.laconic.com/)),Lewis Cohen(https://twitter.com/NYcryptolawyer) (DLx Law),Samir Patel(https://www.hklaw.com/en/professionals/p/patel-samir-suresh) (Holland & Knight),Doggie B(https://twitter.com/fubuloubu) (ApeWorX),tracheopteryx(https://twitter.com/tracheopteryx) (Yearn),Larry Florio(https://twitter.com/larryflorio) (BoD Capital),Ameen Soleimani(https://twitter.com/ameensol) 和Peter Pan(https://twitter.com/pet3rpan_) (MetaCartel, MolochDAO),Alex Golubitsky(https://twitter.com/dumbape69420) ,J.W. Verrett(https://www.law.gmu.edu/faculty/directory/fulltime/verret_jw) (Antonin Scalia Law School, ZCash Foundation),Nelson Rosario(https://twitter.com/NelsonMRosario) ,itsdevilcrypto(https://twitter.com/ItsDevilCrypto/status/1631688466504269826) ,和Rebecca Rettig(https://twitter.com/RebeccaRettig1) 和Marc Boiron(https://twitter.com/RebeccaRettig1) (Polygon/dYdX)。
[1]:MetaCartel Ventures DAO 可能是现有示例中 “最 BORGy” 的示例,因为它的 LLC 协议结合了特定的代码片段并详细规定了它们的用途。
[2]:注意: 尽管可以在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和 ‘去中心化自治公司’ 之间进行一些区分,但我们认为它们是密切相关的概念。斯坦·拉里默 (Stan Larimer) 将术语 “DAO” 描述为 “‘ DAC 的泛化’ 。在我们看来,DAC 是 DAO 的一个子类型 —— 其中利润是代币持有者的主要动机,并且存在类似于公司的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例如,由于共识生产者(矿工)的类别与代币持有者的类别不同,因此比特币可以被视为 DAC)。相比之下,由于共识生产者(PoS 验证者)的类别与代币持有者的类别更紧密相关,因此以太坊或任何 PoS 系统更接近于 DAP(去中心化自治合伙企业)。
_[3]:请参阅_Hester Peirce 在Delphi Digital 播客(https://podcasts.apple.com/us/podcast/sec-commissioner-peirce-inside-the-sec-with-cryptomom/id1438148082?i=1000604448038)_中讨论说 ‘监管机构非常担心六个人可以通过多重签名控制一个八位数的金库’(如此处(https://medium.com/@wrogdenmoore/hester-peirce-the-sec-and-crypto-delphi-episode-takeaways-4aff3f7794ff)所述)。
_[4]:可以在_Chris Brummer 和 Rodrigo Seira 的 “法律包装器和 DAO”中找到对这些结构化选项的更详细和 “支持包装器” 的视图。
[5]:与此类法律相关的限制灵活性的规则的一些示例:
_[6]:*值得注意的例外包括类似于 BORG 的_API3 Foundatio(https://github.com/ErichDylus/API3/blob/main/governance/API3%20Foundation%20-%20Bylaws.pdf)_n,该基金会没有将重要资产置于基金会的酌情控制之下,以及_NEAR 社区目的信托(https://cryptoslate.com/near-launches-11m-grassroots-community-trust-registered-in-guernsey/)的最终目标设计。
_[7]:请记住,Howey 下的 “投资合同” 是任何满足_Howey_测试要素的 “合同、交易或计划” ——因此,代币不必真正是证券,许多与代币相关的活动(包括二级市场交易)才能被视为受证券法管辖。相反,代币可以仅仅涉及或构成满足_Howey测试的计划或交易的一部分。
[8]:“更接近于相同” 而不是 “完全相同”,因为在适用的情况下,并非验证者且与验证者一起质押/委托的非验证者仍然是 “DAO 的一部分”,但不构成验证者集的一分子。
- 原文链接: delphilabs.medium.c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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